(2013)沂南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伟与程学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伟,程学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417号申请人:王伟,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程学建,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王伟与被申请人程学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程学建所有的鲁Q9XX**号金杯面包一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学建所有的鲁Q9XX**号金杯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钰亮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黎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