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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冉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昊,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宝琴人民陪审员  陈俊娥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