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冉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昊,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宝琴人民陪审员 陈俊娥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