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防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维辉与被执行人冯权友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男,冯权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防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大王江村中间墩组34号。被执行人冯权友,男1956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大王江村中间墩组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维辉与被执行人冯权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权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防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韦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