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52-1号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艳勤,公司经理。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水,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衢州市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自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保全费1075元,由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