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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孙某甲诉天津市某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甲,天津市某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女,194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陶某甲(孙某甲之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某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天津市某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某甲,该社职员。上诉人孙某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甲于2013年7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庆松代理审判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