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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南通科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孙亚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科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孙亚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南通科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成。委托代理人顾霖华。被告孙亚桃。委托代理人程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科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亚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科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科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科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元,减交收取52.50元,由原告南通科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