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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审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志平、苏清华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苏志平,苏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惠执审字第133号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文,局长。被执行人苏志平,男,38岁。被执行人苏清华,女,37岁。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13日以被执行人苏志平、苏清华于2002年9月10日生育第一胎女孩,2010年6月4日生育第二胎女孩,又于2012年6月5日生育第三胎女孩,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作出了惠计生征(2013)04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56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04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3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苏志平、苏清华送达《行政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04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苏志平、苏清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经申请人催告后,被执行人苏志平、苏清华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04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志平、苏清华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行政庭缴交社会抚养费56000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740元,由被执行人苏志平、苏清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达惠审判员  庄碧山审判员  叶剑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