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5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黄先贵、杜琼、程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5201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力宝大厦。负责人陈瑜,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劲松,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先贵。被告杜琼。被告程远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黄先贵、杜琼、程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苏 靓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赖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