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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与陈胤泰行政非诉强制拆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陈胤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苏维成,局长。被执行人陈胤泰。关于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与陈胤泰行政非诉强制拆迁一案,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防国土资决执(2013)10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陈胤泰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其在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并交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因被执行人陈胤泰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认为,对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拆除被执行人陈胤泰在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将其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二、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陈胤泰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皮祀昭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苏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