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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539号原告文某某,男,生于1978年9月2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杜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30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文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文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皓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