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富阳市创利五金有限公司、徐兆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阳市创利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富阳市创利五金有限公��。法定代表人徐兆升。申请人富阳市创利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100051/21674080,票面金额均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德清久胜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富阳市创利五金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交通银行湖州分行德清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富阳市创利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姚双泉代理审判员 宣 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