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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城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诉被告江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江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城民初字第91号原告赵文光,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原告张凤喜,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原刚强,男,1978年4月6日出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郜志奎,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鹏,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远洪,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乔海俊,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诉被告江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赵文光、张凤喜、原刚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