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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某某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蒲城县xxxxx社;张xx;何xx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xxxxx社。法定代表人王xx,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xx,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xx村x组。被执行人何xx,女,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高阳镇xx村x组。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xx、何xx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6月28日前将借款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228元、执行费1132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xx、何xx银行存款84517元(含借款50000元、利息2135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800元、诉讼费1228元、执行费1132元,其中利息已计至2013年6月29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百顺二O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范     正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