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2012年7月16日因本案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2)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驾驶鲁p×××××号轿车沿聊城市东昌府区于集镇至李古泉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闫屯路口东,因躲让其它车辆与路边树木碰撞,车辆失控后与骑人力三轮车顺行的被害人董某甲相撞,致其当场死亡。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于2012年4月6日同被害人董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37000元,民事部分已自行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姜某的驾驶证、肇事鲁p×××××车行驶证、被害人董某甲户籍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姜某同被害人董某甲近亲属签订的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收到条、公证书及被告人姜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成信审 判 员 史 红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