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乐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陈復庄与张建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復庄,张建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陈復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永乐。被告:张建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復庄与张建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復庄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復庄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復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50元,由原告陈復庄负担。审判员  卢庆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倪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