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沈阳市第八针织厂与张树丽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第八针织厂,张树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002号原告:沈阳市第八针织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机校街**号。投资人:赵淑娟,职务:厂长。被告:张树丽,女,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市第八针织厂与被告张树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第八针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志宏代理审判员 吴金凤人民陪审员 孙凤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