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玉香与罗大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香,罗大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陈玉香,女,汉族,农民。被告罗大均,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香与被告罗大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香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大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免收。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母大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