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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章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6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雪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0日以来,杨再坤、杨再雄(均以判刑)以每次300元的租金向被告人章某租用位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庄泉村正泉路43号二楼后面房间作为赌场,以麻将牌九的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取头薪,并以每天50元工资雇佣杨克武(已判刑)为赌场望风和看门。同年12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6名,收缴赌资人民币23290元。经查杨再坤等人在上述地点摆赌场10余次,抽取头薪达人民币13000元,章某收取租金人民币2000余元。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章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杨再坤、杨再雄、杨克武在公安阶段的供述,证人郑某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法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先慧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