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黄文金与毛经叶、任俊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金,毛经叶,任俊江,南京某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58号原告黄文金。委托代理人陈万山,溧水县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经叶。委托代理人章洲颖,溧水县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俊江。被告南京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金诉被告毛经叶、任俊江、南京某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南京某某公司以庭外协商,由南京某某公司在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南京某某公司就赔偿事宜已全部了结,别无瓜葛。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南京某某公司的诉讼。此外,原告在诉讼时,对被告的诉讼主体有错列、漏列现象,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毛经叶、任俊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收取24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先木审 判 员 孙忠武人民陪审员 杜春宝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