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克勇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克勇(绰号”克儿”、”张卡”),男,1956年9月13日生,山西省平定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阳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1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科刑诉[2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克勇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诚、被告人张克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以来,被告人张克勇在清徐县集义乡青峰龙庄园组织20余人以”吹蛋蛋”形式聚众赌博。9月26日在徐沟镇东南坊村”双兴”纸箱厂斜对面一空置厂房再次组织20余人以”吹蛋蛋”形式赌博时,被清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脑显示器十三台、电脑主机一台、”吹蛋蛋”赌博机一台、氧气罐二个及赌资40840元(由公安机关扣押,未移送)。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张克勇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不良爱好情况、心理情况、社会交往、性格特点、平时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进行了走访调查,被告人张克勇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克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张克勇笔录、公安机关询问陈桂平、郭志英、赵慧慧、刘志强、穆莉青、郑贵如、郭连珍、贾建华、李二保、梁爱平、韩巍巍、王国庆、冯涛、武军、贾志华、韩增明、吴裕兴、李忠平、李科、时燕雁、梁晓伟、梁先平、丁翠娥、梁海全、李伶利、郭三明、张宏业笔录、赌博现场照片六张、清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山西省109医院门诊病历及出院证、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张克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克勇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克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调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张���勇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居住地司法局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张克勇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克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赌博工具电脑显示器十三台、电脑主机一台、”吹蛋蛋”赌博机一台、氧气罐两个及赌资40840元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一份。审 判 长 贺林海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冯志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