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裁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齐光炎与牛立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裁字第00036号申请人齐光焱,男,汉族,1984年2月1日生。被申请人牛立业,男,汉族,1986年6月1日生。2013年6月8日17时30分许,被申请人牛立业驾驶的宁A2G7**号轿车由吴起县刘渠子向吴起县后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吴起县环城路大吉沟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齐光焱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齐光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牛立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齐光焱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牛立业驾驶的宁A2G7**号轿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李彦军名下的宁AFQ9**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牛立业驾驶的宁A2G7**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