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曾祥兰,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一号。负责人赵淑英,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宝鸡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3)宝仲裁字第2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9142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人宝鸡市玉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了109142元,(2013)宝仲裁字第2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已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消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宝仲裁字第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凤成审判员 宋少义审判员 赵二宝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卫广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