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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蛟河市河南街直属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蛟河市河南街东荒地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侯胜利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河南街直属村村民委员会,蛟河市河南街东荒地村民委员会,侯胜利,肖海龙,王平合,刘金和,侯胜军,李海金,方运来,李加山,黄奉祥,王亚顺,冯玉芝,谷元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蛟河市河南街直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蛟河市河南街东荒地村东荒地屯。法定代表人金元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凤章,蛟河市乌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蛟河市河南街东荒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蛟河市河南街东荒地村东荒地屯法定代表人王永富,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财,蛟河市河南街道东荒地村民委员会会计,住蛟河市。第三人侯胜利,51岁,住蛟河市。第三人肖海龙,49岁,住蛟河市。第三人王平合,53岁,住蛟河市。第三人刘金和,55岁,住蛟河市。第三人侯胜军,37岁,住蛟河市。第三人李海金,38岁,住蛟河市。第三人方运来,52岁,住蛟河市。第三人李加山,45岁,住蛟河市。第三人黄奉祥,住蛟河市。(身份证号:×××)第三人王亚顺,47岁,住蛟河市。第三人冯玉芝,54岁,住蛟河市。第三人谷元和,47岁,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河南街直属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蛟河市河南街东荒地村民委员会,第三人侯胜利、肖海龙、王平合、刘金和、侯胜军、李海金、方运来、李加山、黄奉祥、王亚顺、冯玉芝、谷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河南街直属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7月2日以与被告及第三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河南街直属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武光亮人民陪审员  孙汝芳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马艺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