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徽谊波公司与王保四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王保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保四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字第(2012)皖淮正公证字第259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王保四在凤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穆伟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