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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徽谊波公司与王保四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王保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谊波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保四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字第(2012)皖淮正公证字第2594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王保四在凤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穆伟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