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民初字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姜世金、施智武与施智武、陈贤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世金,施智武,陈贤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丽水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826号原告姜世金。委托代理人廖露茴。被告施智武。被告陈贤芳。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丽水市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世金诉被告施智武、陈贤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丽水市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世金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由原告姜世金负担。审 判 员 徐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