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申亿金属球化光亮退火厂与陈全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申亿金属球化光亮退火厂,陈全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615号原告:嘉善申亿金属球化光亮退火厂。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张彩弟。被告:陈全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申亿金属球化光亮退火厂与被告陈全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申亿金属球化光亮退火厂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全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申亿金属球化光亮退火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善申亿金属球化光亮退火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982元,由原告嘉善申亿金属球化光亮退火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雁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