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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216号申请人陈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开民初字第76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丶张某某银行存款7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尹 航执行员 朱恒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聂徐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