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毛小花与顾招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花,顾招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毛小花,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金炎,龙游县小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顾招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小花与被告顾招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小花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毛小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