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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毛小花与顾招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小花,顾招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毛小花,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金炎,龙游县小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顾招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小花与被告顾招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小花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小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毛小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