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执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庆龙借款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庆龙,圣伟娜,李申振,宋荣成,宋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12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庆龙,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圣伟娜,女,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申振,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宋荣成,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宋荣东,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3)费商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0日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宋庆龙、圣伟娜、李申振、宋荣成、宋荣东及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其效力自动解除。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爱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安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