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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杨平与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杨平。被告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远遥,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朱虹,江苏金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与被告镇江市京口区健康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贾 明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