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俊芬与张红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芬,张红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53号原告王俊芬。被告张红森。原告王俊红与被告张红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张红森住址祁县昭馀镇北关村青年街75号,依法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张红森已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居住,经与被告电话联系,该称已回河南老家,具体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城青年街131号。后本院特快专递向被告张红森所提供的该在河南的住址邮寄送达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河南濮阳速递EMS进行投递,该以用户拒收,与收件人联系,收件人要求退回为由,退至本院。经本院再次与张红森手机(1390344****)联系,张红森的手机停机。本院认为,原告王俊芬在起诉状中所提供的被告张红森的住址为祁县昭馀镇北关村青年街75号,但在本院到原告所提供被告住址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被告已不在此居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经本院调查,被告张红森系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人,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俊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原告王俊芬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当我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怀平审 判 员 段 锋代理审判员 赵宝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苗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