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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诉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与宋小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宋小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负责人杨圣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小健。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0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杨 谦代理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