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姬爱芬与关桂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姬爱芬。被执行人关桂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关桂霞银行存款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东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