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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富诉被告自贡市新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富,自贡市新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1943号原告:李德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陈国伟,宜宾县通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自贡市新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翠柏大道东段10号。负责人:宋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杰,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富诉被告自贡市新成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富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李德富负担。审判员  周健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