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一初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怀远县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鲁家成、定远县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鲁家成,定远县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349号原告:怀远县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899724-3。法定代表人:石承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鲁家成,1972年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定远县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85282225-8。法定代表人:冯新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宫鉴、符传鹏,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家成、定远县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怀远县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怀远县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按400元收取,由原告怀远县顺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邦朝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