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下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中山与冯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山,冯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商初字第74号原告王中山,男,汉族,退休教师,住沾化县。被告冯明德,男,汉族,农民,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山诉被告冯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山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中山负担。审判员 付风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傅伟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