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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下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中山与冯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山,冯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下商初字第74号原告王中山,男,汉族,退休教师,住沾化县。被告冯明德,男,汉族,农民,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山诉被告冯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山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中山负担。审判员  付风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傅伟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