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卓某某、李某某、敬某某与成都千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光之,李斌,敬元福,成都千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卓光之。申请执行人李斌。申请执行人敬元福。被执行人成都千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龙。卓光之、李斌、敬元福申请执行成都千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5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日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3200元,执行费504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卓光之、李斌、敬元福申请执行成都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