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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4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奠秀与寇新、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奠秀,寇新,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4878号原告周奠秀。委托代理人贴强,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新。被告徐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奠秀诉被告寇新、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周奠秀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奠秀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奠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周奠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