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4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奠秀与寇新、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奠秀,寇新,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4878号原告周奠秀。委托代理人贴强,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新。被告徐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奠秀诉被告寇新、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周奠秀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奠秀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奠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周奠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