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翔执行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换色、吴明霞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换色,吴明霞,吴龙瑞,李乌趁,吴建设,吴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翔执行字第402-1号申请执行人吴换色,女,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吴明霞,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龙瑞,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乌趁,女,1919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以上4位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龙瑞。被执行人吴建设,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吴和平,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吴换色、吴明霞、吴龙瑞、李乌趁与被执行人吴建设、吴和平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翔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08年7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建设、吴和平未主动履行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换色、吴明霞、吴龙瑞、李乌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建设、吴和平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礼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