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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崔涛诉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崔涛被告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正合,董事长。被告杜家荣被告顾凤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涛与被告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杜家荣、顾凤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涛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延长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杜家荣、顾凤义的工程款3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临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临沂市华冠建筑工程公司、杜家荣、顾凤义的工程款32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诸葛晓鲁人民陪审员 高 永 福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咸 瑞 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