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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鲍忠荣、汤六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鲍忠荣,汤六香,鲍晓龙,王丽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982号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238号。法定代表人:严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远,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海营,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鲍忠荣,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汤六香,女,195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鲍晓龙,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王丽红,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忠荣、汤六香、鲍晓龙、王丽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浙江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