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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19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罗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陈敏。被执行人罗晖。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罗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邓 青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