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6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俊与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王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6533号原告陈俊,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肖同剑,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陈俊与被告王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静波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