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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徐善翠与徐太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善翠,徐太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12号原告:徐善翠,女,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徐太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善翠诉被告徐太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善翠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太富的房屋租金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徐善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太富房屋租金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文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管国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