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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徐效金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效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374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效金,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涡阳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涡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效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效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16时40分,被告人徐效金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号牌为皖S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涡阳县S307线2071Km+500m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杨楼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徐效金接受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06.2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徐效金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6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效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查(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驾驶证查询结果,证人姜涛的证言,被告人徐效金的供述和辩解,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效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效金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效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