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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邑市宝利达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红美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宝利达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红美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金泉纺织有限公司,孟宝利,姜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被告昌邑市宝利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宝利。被告昌邑市红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甲进。被告昌邑市金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泉。被告孟宝利。被告姜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宝利达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红美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金泉纺织有限公司、孟宝利、姜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被告昌邑市宝利达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红美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金泉纺织有限公司、孟宝利、姜雪银行存款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