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4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4773号原告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高梁镇泗华路南坪桥头,组织机构代码76592679-6。法定代表人万晓莉,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毓镜,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伯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邹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