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唐俊书与长垣县满村镇唐洼村委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书,长垣县满村镇唐洼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493号申请人唐俊书,农民。被执行人长垣县满村镇唐洼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唐满义,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一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长垣县满村镇唐洼村委会发出(2006)长执字第493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长垣县满村镇唐洼村委会在指定期限内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的,但被执行人长垣县满村镇唐洼村委会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垣县满村镇唐洼村民委员会在长垣县满村镇政府的存款柒仟伍佰元整(人民币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