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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86号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跃良。委托代理人:陈忠华、王勤康。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正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