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亓立勇与泰安市意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业超、康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立勇,泰安市意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业超,康西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192号原告亓立勇。被告泰安市意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超。被告王业超。被告康西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亓立勇与被告泰安市意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业超、康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泰安市意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业超、康西玉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的相应债权,查封、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50000元。原告自愿以其所有鲁J17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泰安市意万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业超、康西玉人民币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 坤 来自: